可快速查詢國家食品抽檢細則適用范圍及產品種類說明、檢驗要求(檢驗項目、檢測方法)與判定原則(檢驗依據、標準限量)。
1.有關實施細則的說明
1.1在依據基礎標準(GB 2760、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判定時,食品分類應按基礎標準的食品分類體系判斷。例如對芝麻醬的污染物進行判定時,應依據GB 2762的食品分類體系,將其歸屬于堅果與籽類食品;又如對芹菜的污染物進行判定時,應依據GB 2762的食品分類體系,將其歸屬為莖類蔬菜,而對其農藥殘留項目進行判定時,應依據GB 2763的食品分類體系,將其歸屬為葉菜類蔬菜。
1.2以罐頭工藝加工或經商業無菌生產的食品,其微生物項目僅檢測商業無菌,食品安全標準中另有規定的,如番茄醬罐頭、番茄醬與番茄汁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等按其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執行。
1.3關于從大包裝食品中分裝取樣微生物檢驗的說明
1.3.1在流通環節和餐飲環節,從大包裝食品中分裝取出的樣品不進行微生物檢驗;
1.3.2在生產環節,從大包裝食品中分裝取出的樣品,本細則中有微生物檢驗要求的應檢測(細則中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抽樣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3.2.1應由企業在抽樣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在包裝車間或企業自行選擇的其他清潔作業區內進行樣品分裝并密封。樣品盛裝于企業用于銷售的包裝或清潔衛生的容器中。
1.3.2.2對于二級或三級采樣方案的,應從5個大包裝中分別取出樣品用于微生物檢驗。對于液態大包裝樣品,應在采樣前搖動液體,使其達到均質;對于固態大包裝樣品,應從同一包裝的不同部位分別取出適量樣品混合。
1.3.2.3在抽樣單上注明"樣品由企業在清潔作業區分裝"等類似文字。
2.微生物檢驗的特別要求
2.1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微生物檢驗原始記錄須包含以下信息:
2.1.1 樣品編號;
2.1.2 以"年、月、日"格式記錄的檢測起始日期;
2.1.3 檢測地點;
2.1.4 檢測項目、檢測依據;
2.1.5 培養箱、天平、均質器(適用時)、細菌生化鑒定系統(適用時)、pH計(適用時)等關鍵檢測設備的名稱和編號;
2.1.6 檢測關鍵培養基名稱,并可追溯至培養基具體品牌、批號及配制記錄;
2.1.7 生化鑒定試劑、診斷血清等關鍵試劑的名稱、品牌和批號;
2.1.8 檢測過程中所使用標準菌株的菌種名稱、編號,來源可追溯;
2.1.9 檢測樣品具體取樣量及所使用稀釋液名稱;
2.1.10 按檢測項目相應方法標準要求提供培養溫度、培養時間;
2.1.11 按檢測標準方法規定進行詳細結果記錄,如使用公式計算,須提供具體計算公式;
2.1.12 按檢測標準方法規定,提供空白、陰性和陽性對照結果記錄。
2.2在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中,若食品中檢出致病菌,應保存所分離菌株,并于1周內將樣品相關信息、鑒定記錄及菌株送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留存。菌株的分離方法及所需寄送信息為:
2.2.1食品中分離致病菌的郵寄方法: 取2ml無菌塑料菌種管,加入1ml滅菌的半固體瓊脂,室溫放置凝固; 將純化后的新鮮平板培養物穿刺接種至半固體中,36度培養20-24小時;
2.2.2隨菌株郵寄,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菌株編號,并提供每個菌株的具體分離時間、地點及食品相關信息(產品名稱、生產廠家和批號)。
2.3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聯系方式 :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天壇西里2號 郵編:100050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食品檢定所生物檢測實驗室 聯系人:劉娜 電話:18701039768